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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出台,生态环境部门负有何种监管责任?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彻底根除难度大,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总的考虑是,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防控工作,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为有力推进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修复,《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制订防控治理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此外,《办法》要求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恢复。

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曾联合发布《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其中就提出,要完善政策法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细化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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