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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水泥协会批准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团体标准,将于2022年7月20日实施,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每立方米10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10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50毫克,汞及其化合物每立方米0.05毫克,氨每立方米8毫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