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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或为节约成本,或为满足客户“特殊”要求,编造、篡改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对保障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整治工作,今年以来我市组织专门培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派出多个专家组对全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查处了一批弄虚作假案件。现向社会公开发布六起典型案例,并向办案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综合处、一支队、六支队,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表扬。
案例一、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例二、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例三、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例四、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例五、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例六、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保存采样设备原始数据,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扫描监测报告上二维码提取采样照片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某排口采样时未使用甲苯、二甲苯采样设备,未连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样管。为进一步调查相关情况,执法人员要求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将两台采样设备送至现场,发现采样设备采样原始记录已被全部清空。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是监测专家协助执法取证。现场检查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邀请监测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及时发现检测公司在现场采样过程存在明显漏洞。在调查取证初期当事人不愿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根据线索深入展开调查,及时固定采样设备等相关证据,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形成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法律意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和杜绝弄虚作假。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乳品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时间与门岗登记时间不一致。经对采样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监测当日,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且虚构采样人员人数,实际采样时间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伪造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监测签名,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是蛛丝马迹寻端倪。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查阅检测报告的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同一名采样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出现在不同地点,分别开展水和大气采样监测。通过现场计时测试,确定该检测报告可能存在监测弄虚作假情况,随即深入调查。
二是顺藤摸瓜固证据。根据检测报告中的疑点,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被检测单位门岗通行记录等资料,并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
三是逐个攻破定乾坤。在检测公司集体串供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涉案采样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通过10个小时对10余人的调查,识破串供谎言,找准关键人员,突破心理防线,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为某排污单位比对监测过程中,未按要求隐去质控样真实浓度值,公司监测人员全程未参与比对监测即出具检测报告,构成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多次调整修正值。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提供比对监测服务的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比对监测过程中,未按要求隐去质控样真实浓度值。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方利用工作便利,不断调整在线监测设备修正值,造成比对监测数据失实。该公司监测人员全程未参与比对监测,即根据在线设备运维方提供的实验分析结果照片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是跟踪线索深挖违法行为。本案是在调查其他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深入挖掘,最终查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是注重监测量的测算核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安排了多项监测任务,但在监测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按规范完成所有的监测任务,存在未实际参与监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可能性。因此,对监测人员的工作量的测算核查,是发现违法线索和收集证据的重要切入点。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在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中调整修正值,使实验结果与质控样浓度接近,使COD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比对监测。构成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某重点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发现运维单位在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多次调整修正值。通过调取在线监测设备原始记录、调阅比对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等,发现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中,运维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运维人员协助开展比对监测,该运维人员在无相关人员情况下,独自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分析,并在分析过程中参照质控样浓度不断调整修正值,使实验结果与质控样浓度接近,使COD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比对监测。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是核查关键节点。COD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为保证设备尽快投用,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因此在线监测设备投用前的比对监测是执法检查过程中需重点核查的关键节点。
二是深挖关联对象。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是因为环境监测公司监测行为不规范给运维公司留下弄虚作假的时间和空间。对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和环境监测公司同步调查,可以深度挖掘违法行为。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委托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未到场采样签字等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今年以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对多家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陆续发现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均存在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情况。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对相关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未到场采样签字等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是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是掌握其排污情况的重要途径。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净化环境监测市场。部分违法监测机构,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监测市场。通过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行为不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要求而出具监测报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
2023年6月13日,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排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该公司委托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通过调取采样视频、进出车辆登记,监控视频发现,受托单位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行为从到场至离开全程只有10分钟左右,采样频次不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要求而出具了监测报告,构成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是严守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必须从严从快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有关企业应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二是利用智能设备取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拓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收集方式,精准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即查即办,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